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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新乡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原创   添加时间:2011-11-15 18:00   浏览量: 次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政办〔2011〕142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改新乡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修改完善,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新乡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1.1.1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1.2本预案是市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程序规范,是指导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依据。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1.2.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1.2.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的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负责先期处置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1.4编制依据

  1.4.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

  1.4.2《河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豫政办〔2005〕60号)、《新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府令第32号)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新乡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

  成员:新乡军分区、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教育 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气象局、市旅游局、市地震局、市安监局、市武警支队、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新乡供电公司、新乡移动通信公 司、新乡联通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

  2.2职责任务

  2.2.1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 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新乡军分区、市武警支队迅速组织指挥参加抢险救灾队伍;指导县(市)、区做好地质灾害 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工作。

  2.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任务是: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建议;贯彻指挥部的指 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 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指挥部日常 事务和交办的其它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信息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设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防治规划,建设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 质灾害监测网。市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预报会商机制,及时交流地质灾害险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进一步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预警联动机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每年汛前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报告,拟定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 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防治措施,确定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与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 查,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编制地质灾害点的应急预案。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 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发放“防灾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制作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将群测 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居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居民手 中。

  3.2.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 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时限要求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并在4小时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并在12小时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3.3.2速报内容要求

  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采取的对策和工作建议。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4.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含)以上的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5.1.1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行先期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 群众和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 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同时,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 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处置结束后,应形成评估报告,向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作专题汇报。

  市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助工作,防止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将地质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5.2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5.2.1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行先期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 群众和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 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同时,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 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处置结束后,应形成评估报告,向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作专题汇报。

  5.2.2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调集抢险救灾物资,组织、协调和指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赶赴现场抢险救灾, 派出专家组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同时立即将有关情况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必要时,指挥部与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共同组成现场应急处置指挥 部,成立若干工作组,并明确牵头单位(附分组后),负责现场抢险救灾、治安保障(市公安局)、调查监测、信息报送(市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保障(市交通 运输局)、医疗保障(市卫生局)、物资保障(市发改委)、通讯保障(新乡联通公司)、电力保障(新乡供电公司)、转移安置、善后处置(市民政局)等各项工 作。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请求省应急指挥部派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3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 群众和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 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4善后处置工作

  5.4.1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工作,安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和灾民安置工作。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5.4.2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5.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部门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其它单位,要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下做好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配合省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做好特大型、大型、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其职责分工是:

  6.1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提供地 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并报告市应急指挥 部;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国土资 源厅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

  6.2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6.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6.4市交通运输局:组织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安全,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因灾毁损的交通设施,确保救灾物资运输。

    6.5市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负责抢修因灾毁损的水利设施。

  6.6市住建委:组织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灾区供水、供气;组织抢修因灾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消除灾害隐患。

  6.7市民政局:协助灾区各级政府做好避灾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6.8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市、县级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县级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6.9市公安局:负责牵头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持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 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协助灾区政府疏散转移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及强腐蚀性 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6.10市广电局:负责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期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宣传报道工作。

  6.11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6.12市旅游局:负责监督指导各县旅游部门对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并对被损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进行修复。

  6.13新乡供电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供电设施安全;组织抢修损毁的供电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6.14郑州铁路局新乡火车站: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铁路干线的安全,确保运输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铁路设施。

  6.15新乡军分区、市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6.16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和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新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府令第32号)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

  7.2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应急技术保障

  7.3.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水利、交通、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3.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入,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宣传与培训

  各级政府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群众和中小学生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新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府令第32号)的规定执行。

  7.6监督检查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参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的应急预案应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8.2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内实际情况的变化或需要,修订或更新后,报市政府批准。

  9奖惩

  9.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9.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

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附则

  10.1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5月12日颁布实施的《新乡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新政办〔2006〕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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